2021-01-18 13:01
展会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和评审办法参考
资格审查和评审办法
1.评审程序
1.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1.2推荐评审委员会组长;
1.3采购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1.4审阅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
1.5资格性审查;
1.6符合性审查;
1.7澄清有关问题;
1.8比较与评价;
1.9谈判;
1.10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1.11编写评审报告;
1.12宣布评审结果。
2.资格性审查
2.1审查方法
2.1.1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资格标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2审查标准
评审委员会对资格标要求提交的所有资格资信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有一项因素不符合要求的,则资格标不合格,按无效投标处理。
3.符合性审查
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4.澄清有关问题
4.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评审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评审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4.3评审委员会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5.比较与评价(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
5.1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2政策性价格扣除以及计算方法
5.2.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同)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最终价格=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94%+非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最终价格排序。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最终价格=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97%+非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最终价格排序。
6.确定中标供应商
6.1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6.1.1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6.1.2投标报价(最终报价)相同的,符合本章第5.3款优采规定的排列在前;均符合本章第5.3款优采规定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6.3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6.4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报告完成后立即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即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6.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告。
7.重新评审
除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